【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假有何规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返回居住地时 , 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 。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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