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婚姻法第17条及解释一的理解】婚姻法解释一: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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